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67號
原   告  鍾玉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宣薇 發支
  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9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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