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及偽證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搶奪、竊盜及偽證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搶奪、竊盜及偽證等15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