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27號聲明人寅○○
丁○○
樓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申○○聲明人未○
12巳○午○己○丑○上五人法定代理人戊○○兼上五人法定代理人壬○○聲明人庚○○
號6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酉○○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聲明人卯○
辰○子○上三人法定代理人戌○○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癸○○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所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原書狀所附系統表第三順位繼承人之記載僅有長男及四女,尚未完備)。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胡世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