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95號聲請人 陳美娟 相對人 曾惟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惟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曾惟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陳明提示日為何(附表雖記載到期日為100年3月1日,惟票據上並未載到期日)?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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