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641號、109年度執字第1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罰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定所依據之法律: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基此,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二)此外,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一)應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為下限、9萬元為上限: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附表各罪另有有期徒刑的宣告,但此部分與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無關,以下不再贅述。)其中附表編號
2、3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8萬元確定,亦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佐證,故此裁定除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應以該定應執行刑結果與附表編號1之罪宣告刑的總和(即9萬元)為上限,又因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最多額為6萬元,則本件裁定應以6萬元為定應執行刑之下限。
(二)受刑人應執行8萬5,000元:附表所示各罪均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案件,行為態樣分別為非法持有具殺傷力子彈、非法製造具殺傷力槍枝、非法出借具殺傷力槍枝,性質不完全相同,而且受刑人於108年6月6日被警察查獲持有子彈之後,理應有所覺醒,卻於不到2個月的時間再次製造、出借槍枝,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受刑人的主觀惡性不能輕忽,縱使這3罪都是侵害社會法益,類型有所重複,也不宜給予受刑人過多的刑罰寬減。本院綜合評價附表所示各罪涉及的槍枝、子彈數量,前後行為間隔約2個月等因素之後,以內部界限為基礎,認為受刑人應執行8萬5,000元最適當,並一併諭知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