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64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木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木貞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氬焊機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欄,除應適用法條部分應予補充:「查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具特別惡性且反映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依本案情節,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依法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已構成累犯部分於此處不再審酌、評價),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業工、自陳家境貧寒等生活狀況(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被告犯後至偵查中始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雖辯稱其雇主告知已將本案氬焊機歸還予告訴人云云,惟經本院以電話詢問告訴人,其答稱並無此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憑。本案被告犯行之犯罪所得氬焊機1台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7034號被告劉木貞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樓(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木貞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兩案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甫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5月16日0時31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4段396巷與永安北路1段口旁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林文泉 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之氬焊機1台(價值新臺幣1萬4,000元),得手後將之置放在腳踏車上,隨即騎乘腳踏車逃逸離去。嗣為林文泉發現物品被竊並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文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木貞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文泉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要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被告犯罪所得尚未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檢察官黃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