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80號原告庚○○
乙○○戊○○甲○○己○○丙○○被告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等6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庚○○部分,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㈡原告乙○○部分,訟訴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㈢原告戊○○、甲○○部分,訟訴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㈣原告己○○部分,訟訴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㈤原告丙○○部分,訟訴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㈥原告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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