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045號債權人莎士比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之15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元,㈡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元,分別自㈠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㈡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