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群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被告馮群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093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馮群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74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6月20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為警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與吳鳳街口附近自被告馮群育身上當場查獲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毛重0.2940公克,驗餘淨重0.093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4月27日航藥鑑字第0960274號毒品鑑定書乙紙在卷可參,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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