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14號聲請人橙藍行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
二、經查,前揭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新聞紙,支票發票人欄雖僅載明「橙藍行動有限公司」,漏載法定代理人「劉柏瑋」,惟關於發票公司、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等涉支票同一性之內容均正確登載無誤,且公告之當事人欄,亦載明橙藍行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劉柏瑋,尚不影響證券之特定,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橙藍行動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6年3月15日│400,000元│AB0000000│││公司劉柏瑋│銀行建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