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傳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三、提出現任在職證明,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或提出每月薪資匯款紀錄。
四、請陳報五年內擔任雅太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及以馬內利工程行負責人從事營業活動之營收情形(即月平均營業額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其他補助。
六、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