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重訴字第14號原告 錢大渭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12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經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業於105年12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