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511號上訴人即被告鎮寶科技有限公司兼上被告代表人 陳東揚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瑋山實業有限公司兼上被告代表人 許林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86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19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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