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21號被告 吳健裕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63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健裕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健裕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吳健裕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故意不到庭,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0年10月18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逃亡之可能,是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0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