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89號原告 湯惟淵 被告靜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督欽
陳顯河 蘇崑忠 吳秋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以100年度補字第57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