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蕭玉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蕭玉振之證明資料。(聲請狀附件二登報之螢光筆標示處非本件債務人)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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