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 許智超
許益華 許益超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金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5,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