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659號聲請人 楊席峯
楊東岳 黃義銓 黃筱鈞 黃筱詣 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雅琦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黃文進 聲請人 楊秀美
蘇 楊金珠 楊金葉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楊坤陸 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楊雅琦、楊席峯、楊東岳、黃義銓、黃筱鈞、黃筱詣、 蘇楊金珠 、楊金葉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楊秀美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楊雅琦、楊席峯、楊東岳及黃義銓、黃筱鈞、黃筱詣及蘇楊金珠、楊金葉分別係被繼承人楊坤陸(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巷○○號、於
103年9月8日死亡)之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又被繼承人之父母均已死亡,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參。渠等於103年11月27日向本院遞狀並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聲請拋棄繼承權,合於法律規定,應准予備查。
三、次查,聲請人楊秀美與被繼承人無民法第1138條各款之親屬關係,亦非被繼承人之配偶,有最新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依首揭說明,其對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存在,從而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