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邦麟 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母親及妹妹同住之房屋位於國有土地上,因前未申請承租,未繳租金,積欠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分署不當得利金額新台幣(下同)112,612元,由母親與該署承諾每月分期繳納5,000元。次查,債務人之母 張徐金珠 與妹 張秀美 因均為中度智能障礙,無工作能力,兩人每月均領有身心障礙補助金4,700元,而母親張徐金珠尚領有因父親過世,國軍退除役官兵之半俸收入,平均每月11,220元,但因其母尚須繳納前開費用,是張秀美生活費不足額僅得由債務人與弟二人共同負擔。再查,債務人自陳於高雄市大社區觀音國小旁文明路上從事資源回收工作,每月收入32,00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承租國有土地欠繳租金分期繳納承諾書、張徐金珠與張秀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南山人壽保單停
效查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與妹妹生活費用共計
25,523元,惟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過高,本院認債務人個人生活費宜以13,000元為上限,妹妹扶養費於扣除補助金4,700元後之不足額,應與其弟共同負擔,宜以4,000元為上限。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1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15659│11.21%│134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880937│23.76%│285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35.08%│421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97055│5.31%│637│├──────────┼──────┼─────┼──────┤│匯豐(台灣)商業銀行│153032│4.13%│496│├──────────┼──────┼─────┼──────┤│凱基商業銀行│185530│5.00%│6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1696│1.12%│134│├──────────┼──────┼─────┼──────┤│玉山商業銀行│70523│1.90%│228│├──────────┼──────┼─────┼──────┤│名豐資產管理公司│409687│11.05%│1326│├──────────┼──────┼─────┼──────┤│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34445│0.93%│112││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18664│0.50%│60│├──────────┼──────┼─────┼──────┤│債權總額│3,708,021│每期金額│12,000│├──────────┼──────┼─────┼──────┤│清償成數│約23.3%│清償總額│864,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