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144號債權人 許清界 上列債權人許清界因與債務人 鄧佳欣 (即 許朝向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清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朝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二、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更正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許朝向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