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永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仁 上列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5萬3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萬6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