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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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0六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吳俊螢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吳栢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