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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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 王立銘 住○○市○區○○○路000○00號00樓之0
蔡幸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家玄 律師
葉曉宜 律師 李漢中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請求各異【計算式詳如下附表一、二所示】,應分別徵收如下附表三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佩玉附表一(原告王立銘請求部分;單位:新臺幣):
附表二(原告蔡幸桂請求部分;單位:新臺幣):附表三(原告等各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單位:新臺幣):
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王立銘347萬6,593元。3萬5,452元。2.蔡幸桂327萬5,410元。3萬3,472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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