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邱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錦清┌──────────────────────────────────────────┐│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郭明賓 │土地銀行嘉│103年11月30日│60,000元│EC0000000│││││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