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 黃文正
王應杰 張許美玉 王金水 林信輝 何玉珍 謝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聲明第1、3、5項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0,1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800㎡+360㎡+370㎡+9,658㎡)×土地公告現值320元/㎡=4,220,1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另原告起訴聲明第2、4、6項部分係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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