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生蛤( 紅鬍魁蛤 )十四點六公斤、一字鎬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違反漁業法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生蛤(紅鬍魁蛤)14.6公斤、一字鎬2支,係為被告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