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l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l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l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l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l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l項,刑法第2條第l項、第
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6月1日│95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12234號│95年毒偵字第2902號│├─┬──────┼──────────┼──────────┤││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易1620號│96年上訴字第365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7月17日│96年4月12日│├─┼──────┼──────────┼──────────┤││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620號│96年上訴字第3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0.25│96.04.27│├─┴──────┼──────────┼──────────┤││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備註│95年執字第11048號│96年執字第597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