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著作權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676號、95年度緩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伍拾叁片、空白光碟肆拾伍片及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79號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而該案當場查扣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53片、空白光碟45片(密封為1箱)及電腦主機1台,係被告犯罪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所增訂之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5年8月16日以95年度偵字第27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53片、空白光碟45片(密封為1箱)及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則該案既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述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