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9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戊○○
丙○○乙○○丁○○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乙○○、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5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乙○○、丁○○負擔二分之一,相對人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由相對人丙○○、乙○○、鄭│├─────────────┼─────────────┤文朝負擔二分之一即14,499元││建物勘查複丈費│8,000元│,相對人戊○○負擔五分之一│├─────────────┼─────────────┤即5,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28,998元│),餘由聲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