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原告杜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曾聲請對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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