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應受判決事項雖有三項,惟其間撤銷法律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最終目的仍在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與原告,其訴訟利益應認同一,訴訟標的金額應擇其中最高者,即該系爭土地之價值,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萬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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