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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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而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乃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派鉅鋒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依上揭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逾期不補繳並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