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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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鳯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鳯雪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鳯雪前因消債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法向本院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1紙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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