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四二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二二號),判處拘役四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