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8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於民國85、95年間各因肅清煙毒條例及誣告等案件,分經法院判刑確定,且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82號),並經本院於96年8月1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92號裁定在案。今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聲請本院裁定減刑,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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