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吸用麻醉藥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及編號4至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1、2及編號4至6所載。附表編號1、2與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又附表編號4至6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期間犯吸用麻醉藥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至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2與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就附表編號4至6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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