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林文祥 因於民國96年3月24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145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634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