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5號原告空軍保修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尤志煌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被告斯文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郁發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