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8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821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睿宇國際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睿宇國際有限公司等住居於台北縣新莊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