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原告與被告旺家工程有限公司蘇重村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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