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92號原告 蕭君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惠英 即馬上送製冰廠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萬4,640元(含勞健保費240,000元、勞工退休金213,12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08,000元、加班費各174,000元、299,52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惟其中除勞健保費以外之794,640元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應徵裁判費8,7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8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96元(11,296元-5,800元=5,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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