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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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紘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立筠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何昇遑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複代理人 岳忠樺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11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109年10月23日前具狀陳報:本件兩造均主張系爭契約未經終止(見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1號卷第95頁反面),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808號卷內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於不詳年月日(似為107年8月23日)之LINE對話,原告法定代理人稱:「早上好:
何老闆,收到你的訊息,請稍安勿噪,本司已多次行文告知本合約之終止理由及狀況......」,被告亦於同日對話中稱:「8/19(日)貴公司發文前未曾和本工程行進行會面雙方協商,就發文終止合約」(見該案卷115頁),另被告於同案107年10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稱:(問:在此之前,你與曾立筠就本案契約是否解約?)107年8月23日被告有傳LINE給我要解約」(見同上卷第73頁),若兩造間系爭契約未經終止,如何解釋上述刑案卷內之對話及陳述?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