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23號聲請人 張家榮 相對人 張曾秋 關係人 張淑華
張永駐
張淑美 彰化縣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選定張家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淑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共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張家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淑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俞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