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林旆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啓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啓礼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6年11月13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9,170,000元。⑵新臺幣52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保證及信用卡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6年11月8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王啓礼,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王啓礼於⑴民國106年11月15日(2)民國106年11月23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7,640,000元⑵新臺幣43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36年11月15日⑵民國126年11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⑴⑵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2年4月15日(2)民國112年6月15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7,086,981元⑵新臺幣317,90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消費性貸款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西段3883,33610000分之122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18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集合住宅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3層三層:91.95合計:91.95陽台:7.52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三樓之1共有部分:溪南西段1261建號,面積:3,724.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18(含停車位編號b2-3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1)溪南西段1262建號,面積:2,881.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