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8056元張家瑋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7791元張家瑋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66174元張家瑋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81462元張家瑋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65578元張家瑋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張家瑋於民國112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30日止累計134,396元正未給付,其中128,056元為本金;6,04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家瑋於民國112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30日止累計81,353元正未給付,其中77,791元為本金;3,46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家瑋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30日止累計69,737元正未給付,其中66,174元為本金;3,17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張家瑋於民國111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30日止累計185,751元正未給付,其中181,462元為本金;4,19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張家瑋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30日止累計69,375元正未給付,其中65,578元為本金;2,719元為利息;1,0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