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戊字第十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戊九十三執六六字第00六六一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上述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文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