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丙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及三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妨害兵役罪備註欄之南投地院九十二年投刑簡字第二三九號應更正為南投地檢九十二年執他字第七八二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文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