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陳碧珠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碧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陳碧珠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檢惠丙 九十二執一六七一字第○一一一八號函、拘提報告書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陳碧珠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