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達具保人曾麗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麗雪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志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曾麗雪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揭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志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曾麗雪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獲釋放,惟嗣後逃匿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緝書各1份附卷在卷可憑(以上均為影本),堪認為真實。再被告自99年11月30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士檢清執己緝字第2211號通緝後,迄未緝獲,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沒入上揭保證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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