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文彬
郭玉女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被告 劉政杰 兼法定代理人 劉進榮
李淑如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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